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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青岛视窗10月24日消息: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护人民群众健康,日前,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对疫苗流通、疫苗接种、经费保障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政府承担。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它疫苗,包括第一类疫苗中的进口品、精制品。
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省卫生厅会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第二类疫苗接种种类和范围。接种第二类疫苗必须坚持知情同意制度,在群众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自愿选择使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青岛市每个儿童都应当建立预防接种证并接受预防接种。办理预防接种证手续:新生儿出生后,出生医院将开具卡介苗、乙肝疫苗首针接种卡。在孩子出生1个月内,家长持首针接种卡和户口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预防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卡,领取预防接种证,接种医生会根据儿童免疫程序将各疫苗的接种预约时间登记在接种证上。儿童每次接种时须携带接种证。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会按照要求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则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儿童入托入学,报名时需携带儿童预防接种证,托幼机构、学校将对预防接种证进行查验,发现没有儿童预防接种证或没有按照规定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儿童,将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流动人口子女在计划免疫和医疗保健方面与本市儿童享有完全相同的政策。在本市出生的外来人口和在外地出生来青居住的儿童可以与本市儿童一样到居住地疾病控制机构进行计划免疫,没有户口限制。儿童迁移时,儿童家长应办理转卡手续。未接种疫苗的流动人口儿童可到居住地预防接种门诊补种。
为满足在青外籍人士子女在国内进行儿童免疫接种的需求,青岛市在市立医院东院区设立了国际儿童预防接种门诊,在青外籍人员子女在青岛市进行基础免疫接种可享受国民待遇,即提供免费疫苗和一次性注射器械,只收取很少的注射费。(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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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青岛市的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预防结核病)、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预防乙肝)、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预防脊髓灰质炎,即小儿麻痹症)、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疾病)、麻疹减毒活疫苗(预防麻疹)、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预防A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型脑炎灭活疫苗(预防流行性乙型脑炎)等疫苗,其中,乙肝疫苗的免费接种只针对新生儿。
青岛市提供的二类疫苗有:乙肝疫苗、甲肝疫苗、水痘疫苗、人免疫球蛋白(增强免疫力)、乙肝免疫球蛋白(预防乙肝病毒感染)、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人用狂犬疫苗、肺炎疫苗、出血热疫苗、风疹疫苗、轮状病毒疫苗(预防病毒性腹泻)、A+C群流脑疫苗(预防A群及C群脑膜炎球菌引起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乙脑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预防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菌苗(简称HIB疫苗,预防因该菌引起的感染,如脑膜炎、败血症、蜂窝组织炎、关节炎、会厌炎等)等。
《青岛日报》 2007年10月24日 (责任编辑:海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