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健康报11月9日)。
近几年来,因体检发现“乙肝”而被取消招工、升学、公务员等资格的现象已屡见不鲜。“乙肝”真的那么可怕吗?是“瘟疫”吗?有了“乙肝”就不能和正常人一起生活、工作吗?作为一名多年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医生来说,我认为,这是国人的一个认识误区,是对“乙肝”缺乏了解、缺乏认识。我国人群中有10%左右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其中大多数并未转变为“乙肝”病人,除了单纯携带乙肝病毒外,他们一生都健健康康。乙肝病人主要通过血液及其制品传播病毒,而通过日常生活、工作传染的可能性极小,更何况是健康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呢?目前,我国在相关体检中也规定,对检查发现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的人,都视为合格,不影响其参加招工、升学等。当然,如果在体检中发现乙肝病毒携带且肝功能异常者,也不能姑息迁就,应等治疗康复后方可入学、就业。
一些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过自身努力考取了学校,考取了公务员及相应职位,取得了入学、就业机会,就因为相应单位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被判定体检不合格,而拒绝了他们求学、求职的机会,恐怕是一些人脑海中的“错误认识”、“歧肝念头”在作怪,此做法非常不妥,有悖于理与法。
刚刚召开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各级政府要从方方面面切实关注民生问题,让广大群众充分体现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今国家出台的这项规定,正是认真贯彻执行十七大,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举措,笔者颇为此拍手叫好!
笔者期盼这一规定能给各级各类学校、用人单位有所启迪、有所反思,给求学、求职者更多的关爱,创造更多的机会,圆他们的求学、求职梦;同时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相关卫生科普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国人都能正确认识“乙肝”,消除对“乙肝”人的歧视,让他们和和正常人一样平等入学、就业、工作、生活,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
